中國網(wǎng)財經6月1日訊,繼知名演員景甜因違法廣告代言行為被處罰后,近日,“亞洲第一飛人”蘇炳添也因代言孕婦護膚品牌,被法律人士指出“男性代言孕產期女性化妝品,無法證明其宣傳效果,該行為疑涉嫌違法”。
據(jù)了解,事件起因系蘇炳添為孕婦護膚品牌“袋鼠媽媽”的一則廣告代言,在相關宣傳物料中,蘇炳添以“品牌實力見證官”的身份,呼吁孕產人群“護膚就選袋鼠媽媽”,不僅如此,蘇炳添還稱其老婆(指林艷芳)孕期及產后都選擇使用袋鼠媽媽,因為相信品牌專業(yè)能讓其老婆安心,但林艷芳作為產品實際受眾,并未現(xiàn)身推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jù)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據(jù)此,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黃夢奇律師團隊對蘇炳添上述代言行為是否合法提出質疑。
黃夢奇團隊認為,孕婦護膚品就是適合懷孕期間女性使用的美容護膚品,即便普通人也可以使用,但普通人使用、甚至男人使用,均無法體現(xiàn)孕婦護膚品的原本功效。因此黃夢奇團隊判斷,蘇炳添也許確實使用過袋鼠媽媽產品,但由于其本身并非孕婦這一特定群體,故并不能體現(xiàn)袋鼠媽媽產品對孕婦的功效。這意味著蘇炳添所說“孕期護膚,就選袋鼠媽媽”這一廣告詞,實際上是在為其使用過但無法證明對“孕婦”是否具有功效的商品作推薦、證明。
對于蘇炳添在視頻中宣稱其老婆懷孕時就是用袋鼠媽媽(產品)的說法,黃夢奇團隊認為,代言人親友使用不能代替代言人親自使用。他舉例道,在上海市場監(jiān)管局印發(fā)的《商業(yè)廣告代言活動合規(guī)指引》中,明確不得代言的廣告包括“廣告代言人因自身條件所限,無法實質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廣告”;此外,浙江省市場監(jiān)管局印發(fā)的《明星商業(yè)廣告代言行為合規(guī)指引》中,亦明確規(guī)定“明星對擬代言商品或者服務,應避免象征性使用或者以親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實際體驗”。
黃夢奇團隊分析認為,依據(jù)目前的監(jiān)管趨勢,該“使用”應不僅要足以體現(xiàn)其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的功能,而是需要完全符合產品用途的使用。若按照該要求,蘇炳添代言袋鼠媽媽護膚品這一行為則是不能實質性使用的行為,或被認定為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但我們也注意到,袋鼠***公司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目前并沒有出臺相關的文件,故對于當?shù)氐氖袌霰O(jiān)管要求還不得而知?!秉S夢奇團隊補充道,廣州當?shù)仉m然沒有對“親友使用可否代替代言人親自使用”這一情況做出詳細規(guī)定,但根據(jù)《廣告法》第三條、第四條對于廣告的原則性規(guī)定,即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其團隊仍認為“親友使用不可代替代言人親自使用”。
對于黃夢奇律師團隊的說法,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馮紫晨同樣表示認可。馮紫晨分析稱,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代言行為進行規(guī)范,其中明確要求代言人應當依據(jù)事實進行推薦,并強調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同時,上海、浙江等多地亦有規(guī)定進一步要求代言人本人親自體驗試用,不得代言無法實質性使用商品。他認為,蘇炳添作為男性,即使實際進行過使用過相關產品,亦無法證明此產品對孕期女性能達到產品宣傳的效果。
針對以上問題,中國網(wǎng)財經記者向袋鼠媽媽關聯(lián)公司——廣州愛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備案郵箱發(fā)送采訪函進行核實,截至發(fā)稿未獲回復。
公開資料顯示,袋鼠媽媽是2012年創(chuàng)立的女性孕期護膚品牌,追溯其發(fā)展,官網(wǎng)介紹稱“系品牌領航人潘美紅帶領團隊遠跨南半球找尋自然護膚植萃,在澳大利亞昆士蘭標志性的發(fā)現(xiàn)了小麥的神秘能量,開啟了專注孕期護理新篇章”。目前,該品牌旗下設有孕期、嬰兒兩條產品線,主要通過電商和實體渠道進行銷售。
中國網(wǎng)財經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與蘇炳添合作前,袋鼠媽媽僅有一位品牌代言人,系演員應采兒。2018年,袋鼠媽媽宣布簽約應采兒為品牌首位代言人,彼時,公司曾透露選擇應采兒是出于品牌調性契合度上的考量,“時尚辣媽應采兒的陽光率真,為品牌精神和形象作了更加豐滿與生動的演繹”。
2021年8月,蘇炳添憑借東京奧運會一戰(zhàn)封神,賽后半個月,其便在微博宣布與袋鼠媽媽合作,成為品牌實力見證官。按照蘇炳添的說法,其老婆懷孕時就是使用袋鼠媽媽,“袋鼠媽媽專注安全優(yōu)質產品,和我一樣實力領跑、為愛超越,孕期護膚,就選袋鼠媽媽”。截至目前,該條微博獲贊3.6萬,更有網(wǎng)友在評論中留言“蘇神代言什么,我就買什么”。
“演藝明星、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對產品進行代言是企業(yè)重要的營銷手段,不但能讓代言人獲得不菲的收入還能讓企業(yè)產品獲得知名度并為企業(yè)帶來利益。”馮紫晨表示,公眾人物在代言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雖然有些公眾人物將其代言工作委托給團隊或公關公司進行打理,但無論是否知曉相關情況,其本人仍是代言方最重要的獲益人之一,對代言工作有不可逃避的責任。
馮紫晨建議,公眾人物能夠獲得代言機會是由于其獲得的聲譽,但聲譽“百年累之、一朝毀之”,因此更應加強對團隊、公關等方面的管理,不要讓來之不易的聲譽毀于一旦,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代言活動,才能獲得長遠利益。